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041018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原函影本及「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」第三點 修正規定各1份。
檢附:衛服部函、 修正規定、修正對照表。
進階搜尋
This is a modal window.
開始對話視窗。離開會取消及關閉視窗
結束對話視窗
more...
Tex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