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041018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原函影本及「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」第三點 修正規定各1份。
檢附:衛服部函、 修正規定、修正對照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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