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1年5月31日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申請。
二、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,志工於本市 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。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。
三、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,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1年5月 31日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(網址:https://cv 101. gov.taipei)依貢獻獎作業流程圖及申請流程說明進行申請,請務必詳加核對志工服務時數及相關資訊。
四、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旨揭平臺「最新消息/111年志願服務貢獻獎」項下下載。倘貴單位未使用過該平臺,請先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,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(聯絡電話:2302-3993)。